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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自如VS罗永浩》的评论

应网友“何伟2013”的邀请来表述一下我对这个事件的看法。在展开讨论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这个事件叫什么。我看评论好多网友说是辩论,错。本次事件应该表述为“锤子科技法定代表人罗永浩先生就Zealer测试工作室T1测试视频中的错误与Zealer创始人(也许兼法定代表人或执行董事)王自如先生的对质”。这里需要明确,第一,这不是辩论,而是对质;第二,这不是罗永浩先生与王自如先生的个人对质,而是两个企业就商品评价问题进行对质。这段话用相对容易理解的法律语言说,就是锤子科技认为Zealer工作室对其产品的视频评测存在错误、重大误导及恶意诋毁商誉,派遣其代表人罗永浩先生向Zealer代表王自如先生进行对质。既然是对质,就不是使用辩论规则。辩论是什么,是各方就一个问题彼此用一定的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揭露对方的矛盾,以便最后得到正确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而对质,是指对质,指诉讼关系人在法庭上面对面互相质问。而质问,是指根据事实提出的疑问。也就是说,本次事件是锤子科技法定代表人针对Zealer工作室在T1测试视频中的“事实”提出疑问,而Zealer工作室代表王自如先生应对锤子科技法定代表人罗永浩先生提出的疑问进行回答。也就是说,本次事件应该是罗永浩就Zealer视频中的问题问王自如,王自如回答罗永浩的提问。在深一步讨论前,我们还需要进行一些必要的法律概念的说明。第一部分,关于商誉及法人名誉权部分。首先,是诋毁商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其次,民事侵权。《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31日法释〔1998〕26号)第六条:“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再次,是刑事侵权。《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第二部分,关于灰色配件维修部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部分,关于关联方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进行了这么多的铺垫之后,我们可以开始讨论YYP的文章了,先是实施讨论部分。第一,yyp的论点“用企业的检测标准质疑媒体的评测方法。”“企业当然可以且必须有科学严谨的检测试验标准,但媒体完全可以有自己的评测标准,而且这个标准完全不需要、也不必要向企业标准看齐。企业标准要符合行业、国家法规,但媒体评测不需要,只需符合自己的意图、能向受众交代,最重要是能被受众所接手理解。”这段话没有大问题,但是偷换了概念。罗永浩之一Zealer做的T1跌落实现并非质疑其测试标准,而是质疑在其测试标准下的产品评价。也就是说,老罗不关心Zealer怎么测试的,老罗关心的是为什么我拿到国家认可的手机给你说的不及格,且你说我不及格的时候有没有在同一标准下测试下别人的及格否。测评机构当然可以有自己的测试标准,这个测试标准当然也可以和企业标准不一致,也可以高于国家标准。问题是,测评机构应该公布其标准且说明其标准与企业标准及国家标准的异同和难度比较,这样才具备评价的基础。就我个人来说,我不否认Zealer对T1跌落测试的真实性,但我更希望看到该标准下其他对比机型的表现如何。这点上,新车评做的不错,从来都不进行非同一标准的横向对比,也不搞非同一标准下的排名。第二,yyp的论点“是用企业设计产品的思路,去叫板媒体批评该设计的思路”。这个完全是yyp理解能力出问题。罗永浩先生就“机背内层隔热绵的讨论、机身底部静电可能击穿铜丝的设计”质疑Zealer的是其论据和推论过程错误,其推论结果也错误,而不是和Zealer辩论这种隔热棉及机身设计是否为最优。在视频中,Zealer信誓旦旦说这隔热棉和石墨是锤子科技的错误设计并导致T1的机身散热出问题,罗永浩先生指出这不是锤子设计的设计失误且这个正是为了改善机身散热问题。王自如先生的回答是你这散热就是有问题。就这个问题,明显是王自如先生在被质证的过程中无法举证证明Zealer在视频中的推论正确,属于在视频中“散布虚伪事实”。开关问题同理。YYP用了10行在谈论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伪问题,把罗永浩先生对Zealer视频中的推论及事实错误散布问题理解成企业与媒体关于产品设计思路差异问题,实在是可惜,有点掉身价。第三,关于“独立客观第三方”。基于上面的法律知识铺垫,大家都知道Zealer宣称的至少是“第三方”是纯扯淡了。根据会计准则,Zealer就是小米科技、金立电子等的关联方。《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的先不说,就Zealer宣称自己“独立客观第三方”,已经属于明显违法行为。第四,关于“无聊的是大部分都只是当一场好戏看,揣摩着这两人就是在联手作秀。有趣的是我倒挺想知道这个事件对今后“厂商VS评测”的业态会产生什么影响。”本次事件其实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事件,YYP如果真是像想的这么写那么只能说遗憾了。本次事件应该是中国消费历史中的一个路标,是第一次有评测机构和大众消费品厂商就评测机构的测试产品(视频)在大众媒体上进行质证直播的。我可以这么说,且不论T1到底怎么样,就王自如先生在质证时已承认的事实,其及Zealer故意散步锤子科技的不实信息导致锤子科技的商誉收到侵害,并进行了虚假广告,且涉嫌使用非合法来源的物品牟利,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可能违反刑法,涉嫌侵犯法人名誉权、诋毁商誉、虚假广告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锤子科技依法要求Zealer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可依法展开对Zealer涉嫌刑事犯罪的调查。本次事件,是一起严肃的企业侵权案件,是值得各家评测机构认真研究的案件。如果只是以看戏的心态来面对,我只能祝好运了。YYP文章中剩下的观点涉及商业模式内容,我本次先不讨论。就本次对质事件,我简要发表一下个人的看法。第一,我认为本次事件是推动中国商业环境进步的标志性事件之一。且不论锤子科技未来的路如何,就这个事件已经能在10年内的中国商业史留下一笔。这代表了中国的产品企业对于评测企业的恶意诋毁说不。第二,我认为王自如先生及Zealer的所作所为距离一个理性主义者有莫大的距离,属于对理想主义这个概念的抹黑。一个涉及司法犯罪,且还是涉及全球都基本有的一个罪名的刑事司法犯罪的企业,有什么资格谈理想主义?第三,我奉劝各种的评测企业,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善意的使用你们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平台,为自己的行为和收入负责。部分事实并不能为你和公司免责,一个恶意的污点或者明显的失误就有可能毁掉你的公司和你的职业生涯。大家不真实的话千万别说,不正确的结论千万别做,不该拿的钱千万别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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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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