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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详解(4)——客观方面

犯罪是在罪过支配的身体动静,所以,没有罪过不构成犯罪,只能是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如果没有行为,只有罪过,当然也不构成犯罪,因为刑法不能处罚单纯的思想。

一个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多个方面,其中最主要的是行为、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1、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交通规则,所以,我们要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驾驶员的要求,至少要把交警记分的行为稍微了解一下(我把与小客车驾驶员相关的内容打印出来,放在车上,等人时就看看)。

2、结果

刑法规定的结果是“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解释》对此进行了细化,详见下表。所以,即使有肇事行为,如果没有达到这个程度,也不构成犯罪,在昨天我发的这个帖子里,/Leave12/4614/1.htm,桑塔纳虽然负有全部责任,但因为结果没有达到下表中的程度,因此,不能追究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该驾驶员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责任程度

具体结果

特殊情节

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1)死亡1人或(2)重伤3人或(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1人以上重伤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同等责任

死亡3人以上

需要说明的是,其中的人数包括本方受到的伤亡,但不包括驾驶员本人。上海曾发生过的一起案件:在高速上撞了隔离栏,除司机外,其他乘客全部死亡,包括妻子、孩子、岳父母。当时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送到检察机关的,不知道法院最终是如何处理的,从法律上讲是没有问题的,从情理上难以让人接受。

简单说明下。

(1)只有负事故同等责任以上的,才可能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这体现了过失犯罪中的危险分配原则。如果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即使行为导致了成千上万人死亡,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系列帖子之一中,有网友问:“机动车无超速无酒驾等,在十字路口绿灯直行撞死闯红灯的电动车骑手,无逃逸的,一般如何判?还有机动车无超速无酒驾,高速公路上撞死行人(停车下来溜达的/翻墙进来的/各种莫名原因的),无逃逸的,怎么判?一直认为交通法规过度倾向于非机动车和行人,尤其是在定责方面……不清楚在机动车无责或次要责任的情况下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是怎么判的。”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证据证明上述所言,那么驾驶员不会承担次要以上的责任(高速路撞死行人的案件,一般认为驾驶员无责,如果驾驶员为避让行人,造成严重后果,行人无恙的,要追究行人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所以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顶多是一个民事赔偿问题。

(2)责任不同,构罪要求也不一样,同等责任的构罪标准最高,要求死亡3人以上,也就是说如果负同等责任,只导致2人死亡,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全部或主要责任没有区分,在一般情况下,死亡1人或重伤3人。但是如果有6种特殊情节之一的,构罪标准大幅度降低,只要求1人重伤了,所以这6种情节千万不要触犯,这是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其中和我们联系比较多的是第1、2、6种,尤其是酒后驾驶,“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当成为基本原则,第6项“逃离事故现场”之后会有较为详细的介绍。

“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的这一规定,导致了所有人的批评,因为这导致在相同的案件中,富人会无罪,而穷人会有罪,司法实践中依据这条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形极其少见。

由此可见,在发生事故后,如何认定责任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而恰恰在这个问题上,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具体在下一部分谈。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对这个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学说,上述的《刑事审判参考》刊登的案例中,各地法院运用的理论观点也 不同,所以全国并不统一。但比较容易理解的是条件说,即“无A则无B”,也即只要存在这个关系,A就是B的原因,例如,甲将乙用刀刺死——如果没有甲的刀刺行为,乙不会死亡,由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这一标准,在大部分案件中都能得出结论,但有一些案件比较特殊,也即在行为向结果发生的过程中,可能会介入一些其他因素,从而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如甲将乙刺成轻伤,甲在将乙送往医院的途中,丙酒后超速行为,撞击甲车,导致乙死亡。请问甲是否对乙的死亡承担责任?这里就涉及到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如果认为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就要承担责任,否则就不要承担。

对这类问题的认识和理解,有时会得出不同结论(前述的上海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由此导致行人死亡的案件就是此例,分析乘客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其行为是殴打司机,结果是行人死亡,但其中介入了司机在未将车停稳的情况下与其对打的行为,如果认为司机的行为过于异常,则乘客不负责任,否则就要负责任),现在一般的处理思路是:如果存在介入因素,先考察介入因素是否正常;如果异常(出现的可能性低),看介入因素影响力是否足够大到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由此,前述的送医途中被车撞死的案件,因介入因素过于异常,所以,甲对乙的死亡不承担责任,只负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责任,丙承担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再如,甲将乙刺成重伤,乙在住院期间,医院发生火灾,导致乙死亡,甲只承担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而非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又如,甲将乙撞成重伤后,逃离事故现场,乙被随后赶来的丙车撞死,因为介入因素不异常(要考察当时的时间、地点、环境等诸多因素进行判断),所以,甲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总体而言,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刑法并未规定,均是理论界的探讨,其基本思路其实是人类的普通的善良的公平观,对这个问题的判断,法盲有时比刑法学家更靠谱。

大家如果有兴趣,可以看看号称“全国第一考”的司法考试中对刑法因果关系的考核呵呵(不需要法律知识,只需具有基本的公平观就可以。答案在附录后)

41.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03多选41)

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06单选2)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1.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单选1)

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注意与08多选52D的区别)

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08多选52)

A.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注意与07单选1B的区别)

3.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10单选3)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11单选3)

A.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C.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D.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题目答案

03多选41:ABCD 06单选2:D

07单选1:B 08多选52:BCD

10单选3:D 11单选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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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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