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醉驾身亡13名酒友被告,两人愿赔余人不服

新车评网   作者: XCP雷振宁 +关注   2016-08-05   评论 (0)

据南方都市报道,2015年5月24日,广东中山市男子阿全参加朋友阿成生日聚会饮酒后,仍自行驾车回家,结果因车辆失控碰撞路边护栏及桥栏水泥墩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认定阿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资料显示,2015年5月24日,死者阿全参加了朋友阿成的生日聚会,参加人员还有阿杰、阿新等多名人员。聚会结束后,阿全的友人阿伟与他先开摩托车到阿伟家,阿全又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5月25日2时37分,阿全在醉酒状态下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二轮摩托车,车辆失控碰撞路边护栏及桥栏水泥墩,阿全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认定阿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底,死者阿全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将5月24日阿成生日聚会当晚,和阿全在一起饮酒的13名酒友全部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20%的责任,共计索赔14万余元。

【话题】醉驾身亡13名酒友被告,两人愿赔余人不服

原告认为,阿全作为成年人,醉酒后独自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被告阿成作为酒宴的邀请人、组织人没有对饮酒者尽到提醒、照顾义务,在明知阿全已经饮酒过量要开车的情况下,没有充分注意、阻止危险事故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中的更多责任,其他被告作为同饮者,也有善意提醒、劝诫的义务,均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经计算,阿全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为71万余元,众被告应承担20%的责任即14万余元。

被告阿成答辩认为,原告阿全的父母所主张的赔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次要责任的更多责任也无事实依据。被告阿伍、阿伟均同意各赔偿原告20000元。其余被告均不同意赔偿并辩称与死者阿全并不认识,在聚会期间也与死者没有接触。

【话题】醉驾身亡13名酒友被告,两人愿赔余人不服

法院怎么判?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阿全作为一成年人,在明知自己已醉酒的情况下,仍自行驾驶机动车离开,并罔顾道路交通安全,不佩戴安全头盔,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理应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酌情认定为90%。

作为聚会的组织者,被告阿成应对参与聚会各人的人身安全尽到提醒注意的义务,由于被告阿成并未尽到应有的提醒注意义务,对该事故理应承担次要责任,酌情认定被告阿成应承担5%的责任。阿伟作为阿全离开聚会时的最后同行人,让其醉酒后自行驾车离开,导致事故发生,亦应对该事故承担部分责任,本院酌情认定被告阿伟应承担5%的责任。

关于被告阿杰等多名共同参加聚会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法院则表示,因上述人员与死者阿全并不认识,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被告与阿全的事故存在关联性,因此原告要求上述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为676506元。因阿全自身需承担90%的责任,被告阿成、阿伟各承担5%的责任,即两被告赔偿金额应各为33825.3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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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4种情形下酒友需要承担责任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伍执娟法官分析指出,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对于此事,网友们怎么看?

网友“KK”:酒驾就是害人害己

网友“Lucifer”:不明白为什么这要叫酒文化………明明就是野蛮的行为,以为冠以文化之名就能变文明了么?

网友“木马木”:感情深一口闷!血淋淋的教训

网友“蔡董”:不饮就不饮,我从来不会给面子要我饮酒的人

网友“阿灏”:喝酒不要开车,酒后开车害人又害己。陪酒有责任是对的。

网友“进化中”:酒还是不要碰的好,小心酒精肝!酒能要命,劝人喝酒就是在害命呀。

网友“WT”:喝酒本身没错,但是喝酒后还让自己开车就大错特错,觉得“只喝一点点,开车技术好,不怕”这种侥幸心理不可取。

各位网友们,你们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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